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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脱贫攻坚知识手册

发布时间:2020-12-18 16:19:00 来源:市扶贫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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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识别与退出】

1.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指什么?

答:包括对贫困人口、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的动态调整。其中贫困县的动态管理为摘帽;贫困村的动态管理为出列;贫困户的动态管理包括新识别、脱贫和返贫;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包括贫困户家庭成员的自然增加和自然减少。

2.扶贫对象动态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工作?

答:包括新识别贫困户、新增贫困户家庭成员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贫困户(含脱贫户)基础信息更新;贫困村(含出列村)基础信息更新;贫困户(含历年脱贫户)帮扶措施信息核实、采集和录入。

3.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操作功能何时开放?

答: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每年集中开放两次贫困户新识别和返贫操作功能,即年中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问题整改和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变更操作功能常年开放。贫困户脱贫操作功能每年底集中开展。2019年开始扶贫对象识别工作长年开展。

4.贫困户识别的单位是什么?

答: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整户识别。贫困户家庭成员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管理信息为准,对“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的情况,按照居住在同一住宅内,常住或者与户主共同生活的成员为准。

5.贫困户识别的标准是什么?

答:主要考虑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以及农户的“两不愁三保障”情况。

6.贫困户识别时间指什么?

答:符合扶贫标准的贫困户,执行识别程序后,确定为贫困户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时间。

7.贫困户识别的程序是什么?

答:贫困户识别按照一申请、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是农户申请,农户自愿申请,向村委会递交贫困户申请书;

二是第一次评议,村级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递交贫困户申请书的农户进行评议,经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初步认定初选名单;

三是村审查公示,村级对第一次评议拟定的初选名单在村级公开栏上和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是乡(镇)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将拟定贫困户名单在各相关行政村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办;

五是数据比对,县(市、区)扶贫办将拟定的贫困户名单提交组织、公安、财政、人社、民政、交通、工商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将比对结果反馈县(市、区)扶贫办,由县(市、区)扶贫办推送比对结果,到乡(镇)进行核实;

六是第二次评议,村级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比对结果进行评议,评议后逐级报县(市、区)扶贫办审定;

七是县(市、区)公告,县(市、区)扶贫办对审定的贫困户名单在县级进行公告。

8、贫困户致贫原因是否可以调整?

答:可以调整。原则上贫困户脱贫后,其脱贫前的致贫原因不需要调整。

9.贫困户识别和退出标准是按照“人均纯收入”还是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执行?

答: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国开办发〔2014〕24号)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中规定,按“年人均纯收入”执行。

10.什么是贫困人口“应纳未纳”?

答:贫困户整户“应纳未纳”和家庭成员“应纳未纳”。整户“应纳未纳”指贫困户符合识别条件,但在识别时被遗漏,未被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家庭成员“应纳未纳”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家庭新增成员未识别纳入;二是符合识别条件的家庭成员被遗漏,未纳入建档立卡系统。

11.“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的贫困户家庭成员,是否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答:“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的贫困户家庭成员,以家庭实际情况为准,和户主共同居住、共享开支的应纳入。

对贫困户家中因婚入而户口未迁入的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识别纳入贫困户后,由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为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2.贫困户共同生活人员无户籍,且无婚姻证明但已形成事实婚姻,是否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答:按照“共同居住,共享开支”的原则,该情况应由相关部门协调督促其尽快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户籍登记及婚姻登记,之后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13.与贫困户家庭共同生活的非农业人口,能否识别为贫困户?

答:原则上非农业人口不能被识别为贫困人口。对于实际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要实事求是地进行排查甄别,准确界定,分类处理。

一是以下两种情况不再纳入贫困人口,在扶贫对象动态调整时应作家庭成员减少。(1)征地导致户籍“农转非”且已领取安置补助费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贫困人口,不再纳入贫困人口;(2)贫困户家庭中有非农业人口婚入的家庭成员,非农业人员不纳入贫困人口;(3)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户籍“农转非”,已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应按农转非做人口减少。

二是以下三种情况(任一种情况均可)可继续作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予以帮扶,纳入贫困人口管理。(1)因城镇化建设推进和行政区划调整导致户籍“农转非”,而实际生产生活方式未发生改变的,且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贫困人口;(2)因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导致户籍“农转非”,未领取安置补助费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且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贫困人口;(3)贫困户家庭供养的大学生,即便户口已“农转非”,也应纳入贫困人口管理。

14.家庭成员中有服刑人员,或有强制戒毒人员,是否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该户已为贫困户的,上述人员是否做自然减少?

答:家庭成员中有服刑或强制戒毒人员,且家庭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的,按贫困户识别程序予以纳入,但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不纳入。该户已为贫困户的,上述人员在扶贫动态管理时做自然减少处理。特殊情况,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认定。

16.与子女分户的老人,是否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答:应综合考虑其子女的赡养能力和实际情况,分三种情况:一是子女完全具备赡养能力且履行赡养义务较好、家庭不存在“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的,不应纳入;二是子女具备赡养能力但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人生活困难、“两不愁三保障”无法实现的,应通过协商沟通、提供法律援助、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劝导、责成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三是子女家庭生活困难、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如老人与子女实际居住生活在一起,应整户纳入,未生活在一起的,应按单独户纳入。

17.贫困户家中丈夫和儿子为农村户籍,妻子和女儿为非农户籍,双方未合户,妻子和女儿是否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答:若双方共同居住且实际共享开支,应该合户识别。

18.特困供养户是否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答:特困供养户分散供养且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标准时,按程序纳入贫困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得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

19.重度残疾人是否应该全部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答:否。贫困户识别以户为单位开展,只有重度残疾人所在户被识别为贫困户,该残疾人才能被认定为贫困人口。

20.孤儿是否一定要纳入贫困户?

答:不一定,符合贫困户条件的,按贫困户的识别标准和程序纳入。

21.非贫困户家中子女过继给贫困户,过继后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该非贫困户家境良好,该过继子女是否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答:过继子女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过继程序后,在动态管理时做家庭成员自然增加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否则不纳入。

22.家中有患重病成员,医疗支出较大,但未影响两不愁三保障的,是否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答:不纳入。

23.农户家中无房或住危房,但家庭人均纯收入较高且劳动力强,因想建更好的房子而暂时未建房的,该户是否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若不纳入是否属于漏评?

答:不纳入,未纳入不属于漏评。

24.非贫困户家庭成员嫁入贫困户后,不愿纳入贫困人口,此类情况是否属于整户识别不精准?

答:不属于。贫困户识别要尊重群众意愿,对于本人不愿纳入的,不应强制识别,但须本人出具书面说明。

25.贫困户识别是否必须进行二次评议?

答:2017年6月13日,国务院扶贫办下发《关于贫困人口动态调整的通知》,要求贫困户识别增加信息比对环节,对经比对有异议的不能“一刀切”简单化处理,需反馈给基层入户核实,进行二次评议。据此,对于经比对没有异议的,可以不予二次评议

26.若村民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在公示阶段,若村民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向工作队反映,工作队进行调查复核并处理。同时,村民可拨打电话投诉。

27.村组干部可否担任帮扶责任人?

答:可以。

28.驻村工作队队长和第一书记可否兼任?

答:可以。

29.若贫困户家庭成员未及时进行自然增加,从何时开始享受扶贫政策?

答:该情况应及时予以变更,从变更之日起享受扶贫政策。

30.贫困户与其亲属在同一户籍下,但未共同生活,亲属无住房,能否为其亲属建房?

答:不能

31.贫困户已享受“两居”政策,离婚后未分户,且一方没有住房,能否再享受住房政策?

答:不能重复享受政策。

32.贫困户户籍在本地,但异地长期(不同省)居住,该户家庭成员如何享受医疗、教育优惠政策?

答:根据人社部规定,稳定就业人口在就业所在地享受;否则在户籍所在地享受。

33.贫困户家庭成员婚出后,为享受扶贫政策,本人不愿迁户导致户口未迁出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确实不在本地居住的人口,要劝导本人办理迁户手续,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婚出人员做家庭成员自然减少。

34.什么是脱贫?

答:贫困户经过帮扶或自身努力,在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出国家现行扶贫标准、稳定解决“两不愁三保障”后,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公告退出。在脱贫攻坚期内,对脱贫户继续实行跟踪管理和监测。

35.什么是稳定脱贫

答:贫困户脱贫后,收入稳定且远高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两不愁三保障”彻底解决,自愿或经民主评议不再享受扶贫开发政策。

36.贫困户脱贫退出的标准是什么?

答: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37.贫困户脱贫退出的流程是什么?

答:贫困户退出,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进行标注。

38.贫困户脱贫是否需要贫困户提出申请?

答:不需要,但需要贫困户确认。

39.贫困户因打工或孩子上学在外租房,家中房屋不达标但其本人无建房意愿的,是否可以脱贫?

答:可以脱贫。若该户租住房屋达到安全住房标准即可认定为住房安全已解决,但须本人出具书面说明,表示不愿建房。

40.“兜底户”能否脱贫退出?

答:“兜底户”未享受兜底政策前不得脱贫退出;兜底保障政策措施到位且稳定达到脱贫标准后可脱贫退出。

41.贫困户符合脱贫条件,且村民主评议通过,但该户拒不签字、不认可的,能否脱贫?

答:可以脱贫。

42.因误操作导致贫困户在以前年度标注为脱贫的,应如何处理?

答:该情况应做回退操作。脱贫回退主要针对脱贫标注错误、错退等情况;根据系统规则,脱贫回退的贫困户,系统不会保留该户曾经脱贫的痕迹。

43.没有经过帮扶的贫困户是否可以脱贫?

答:贫困户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在没有经过帮扶的情况下达到脱贫标准进而脱贫。

44.贫困户脱贫后,是否需要继续为该户安排帮扶责任人?

答:需要。

45.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从“脱贫”状态回退到“未脱贫”状态的贫困人口,是否需要重新履行脱贫程序?

答: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标注为“未脱贫”和“返贫”的贫困人口,在标注为“脱贫”前均应履行退出程序。脱贫回退人员,无论上一年度是否履行线下退出手续,若系统内显示“未脱贫”和“返贫”,再次标注脱贫退出时均需重新进行退出验收。

46.2014年开展建档立卡工作识别的贫困户,为什么当年底即有脱贫退出?

答:2014年开展建档立卡工作识别的贫困户,之前已被列为贫困户并享受了帮扶措施,视为2013年年底识别,所以2014年底即可脱贫退出。

47.扶贫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后,是否需对贫困户的规模进行控制?

答: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识别标准的要应纳尽纳,符合退出标准的要应退尽退,不受规模限制。

48.什么是脱贫不实回退?

答:对未达到脱贫标准(如“三保障”未解决)的脱贫户予以回退,不作脱贫操作。回退后,该户为贫困户而非脱贫户。脱贫不实回退属于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中的一种自查、自纠行为。

49.什么是贫困户清退

答:对不符合扶贫标准而被识别为贫困户的农户予以清除,清退后该农户不再是贫困户。贫困户清退属于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中的一种自查、自纠行为。

50.贫困户短期内收获土地征用补偿款或偶然所得收入数额特别大的,该户是否应清退?

答:如达到脱贫条件可以脱贫,但不能清退。

51.通过数据比对,贫困户家庭成员有车、有房、财政供养、城镇经商、办企业,该户是否予以清退?

答:各级扶贫部门将贫困人口信息与公安、交管、住建(房管)、财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进行比对后,以县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审定公告日为时间节点,对审定公告日之前有车(车价超出省级相关规定的,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有房、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城镇经商、开办企业的贫困户,依据用途、资金来源、地理位置(房屋和经商)、家庭财产等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甄别,分门别类、实事求是地准确界定,对经核实确实不应纳入的应予以清退。对审定公告日之后有车(车价超出省级相关规定的,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有房、财政供养、城镇经商的贫困户,依据用途、资金来源、地理位置(房屋和经商)、家庭财产等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甄别,分门别类、实事求是地准确界定,综合考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三保障”情况,作保留或脱贫处理。

52.贫困人口自然变更指什么?

答:贫困户(含脱贫户)家庭成员的自然变更,包括贫困户家庭成员的自然增加和自然减少。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自然增加包括新生儿、婚入、户籍迁入、刑满释放、收养、失联人口回归;自然减少包括死亡、婚出、出国定居、判刑收监、户籍迁出、农转非、失联、分散供养转集中供养。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自然增加默认为贫困人口自然识别,未脱贫户家庭成员自然减少默认为贫困人口自然脱贫。

53.贫困户脱贫后家中有自然增加人员,该自然增加人员是否计入“脱贫人口”?

答:不计入。脱贫人口仅包括原来贫困人口。

54.贫困户脱贫后家中有自然减少人员,该减少人员是否计入当年“脱贫人口”?

答:不计入。

55.贫困户整户长期外出务工的,是否做自然减少?

答:贫困户识别时应是农村常住人口。贫困户长期在外打工,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达到脱贫条件时应做自然减少。

56. 贫困人口动态管理期间,应先进行人员自然增减操作还是先进行脱贫操作?

答:先进行人员自然增减,再进行脱贫标注。

57.贫困户家庭成员增加是否需要贫困户申请、评议、公示、公告等流程?

答:不需要。

58.什么是返贫?

答:贫困户脱贫后,因病、因灾、因供养学生、遭受意外变故等导致家庭生活水平重新降至国家现行扶贫标准以下,影响“两不愁三保障”,且在年内无法解决的,应按照贫困户新识别的标准和程序,重新识别为贫困户。

59.贫困村贫困发生率如何计算?

答: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以村当年总人数为分母计算。贫困发生率=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口数÷村当年总人口数×100%。

60.建档立卡工作中“回头看”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回头看”主要是对精准识别、精准退出、精准帮扶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自查自纠行为,主要包括下述内容:一是对错评为贫困户的予以清退;二是对应纳入贫困户的,按程序识别纳入;三是对帮扶措施不准不实的予以调整完善;四是对脱贫不实的贫困户予以回退。

61.什么是数字脱贫、算账式脱贫、突击脱贫、游走式脱贫?

答:“数字脱贫”指在脱贫攻坚战中,某些地方存在“在贫困农户收入数据上做文章,玩数字游戏,靠数字脱贫”的不良现象,让贫困群众“被脱贫”;“算账式脱贫”指帮扶干部把精力用在“算账”上,“研究”如何将帮扶对象脱贫的“成绩”尽快“算”出来,自行调高贫困户收入制造贫困人口数量减少的假象,项目刚实施,就“精准”算出了收益,甚至把“预计”算作政绩;“突击脱贫”指年度内将扶贫资源集中投向年度拟脱贫扶贫对象,待来年该批扶贫对象脱贫后再将扶贫资源集中投向下年度预脱贫对象;“游走式脱贫”指为完成脱贫任务,将贫困人口易地搬迁,借此减少贫困人口数字,但由于搬迁户在新地方无就业机会或稳定收入来源,脱贫状态为游走式、不稳定,随时可能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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