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机构介绍 > 机构职能

市乡村振兴局机构职能(过渡期)

发布时间:2023-03-15 11:05:00 来源:市乡村振兴局 访问量:
字体:

市乡村振兴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振兴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统筹协调保持过渡期内主要帮扶政策稳定,根据国家、省陆续出台的衔接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我市衔接政策。

(三)组织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

(四)参与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指导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统筹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六)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后评估相关工作,承担乡村振兴督导、检查具体工作。

(七)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宣传工作。

(八) 组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教育培训工作。

(九)组织开展行业帮扶和相关考核评价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指导做好定点帮扶相关工作。

(十)协调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帮扶工作。

(十一)协调推进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提升、实用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指导各区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

(十二)协调推动金融支持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

(十三)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参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

【TOP】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